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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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案件回放】
黄某、李某、王某、张某(简称:四原告)分别系某街道某村十排1号、三排2号、七排7号、七排8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因实施某村地块项目,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3年2月6日,某区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将省政府于2023年2月2日作出的《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的内容予以公告,并以该批复作为征收涉案房屋的依据,案涉批复对四原告的财产权益和居住安宁均造成了实际影响。四原告认为,省政府作出涉案批复程序及实体均违法。一是被征土地的调查结果未经农户确认;二是在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义务;三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疑;四是征地报批前未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公告;五是未履行征地听证程序,依法应该予以撤销。综上所述,四原告为维权将省政府起诉至法院。
省政府辩称,《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四原告与案涉建设用地审批意见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故请求驳回四原告起诉。
【瀛台律师论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四原告作为征收地房屋使用者,有权对地块审批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公共利益下土地征收的条件,其中第五项涉及城镇建设用地的成片开发。本案所涉建设活动,依据金华市某区多项规划及计划,符合法条规定,并纳入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属成片开发,获省级政府批准合法。该批次用地32.7835公顷,无永久基本农田,审批流程严谨。
在审批前,区政府发布了预公告,进行了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低风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并顺利签订补偿协议,符合法定程序。浙江省林业局亦批准林地使用。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编制并上报审批材料,全程遵循《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针对四原告提出的未纳入年度计划、风险评估违法等异议,经核查均不成立。综上所述,本案审批流程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最终,驳回四原告的诉请。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时,应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将相关信息传达给被征收对象。如果信息公开不及时或者不全面,很容易产生误解。比如,本案中村民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疑,如果前期沟通和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就可能会减少此类误解的产生。村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诉求,切勿盲目提出不合理诉求。另外,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留存,仅质疑而无证据支撑,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