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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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案件回放】
陆某在任某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某县办事处主任时,严重违反检验检疫法规,多次未亲赴现场检验即填写检验记录并放行出口货物,对出口企业的掺假行为视而不见。L食品公司与Y食品公司等香菇出口企业自2013年以来,采取以在出口香菇中掺假的方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自2013年至2015年3月期间,两家企业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2012.83万元。具体金额分别为:L食品公司1062.20万元,Y食品公司950.63万元。
被告人陆某在任职期间,多次收受多家企业贿赂,总计金额达43.7万元。具体案件如下:1. D公司的袁某,为感谢陆某在工作中对该公司出口香菇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帮助和关照,六年间分七次送现金共23000元。2. L食品公司郑某及温某甲等人,为感谢陆某在工作中对公司出口香菇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关照和在生产用水水质监测工作上的帮忙,五年间分多次送现金及感谢费共36000元。3. Y食品公司的林某及温某乙,为感谢陆某在工作中对公司出口香菇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关照和在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五年间通过节日及特定事由送现金共84000元。4. J食品公司经理高某,为感谢陆某在工作中对公司出口香菇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关照和在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四年间送现金及感谢费共76000元。5. A食品公司总经理程某,为感谢陆某在工作中对公司出口香菇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关照和帮助,两年间分四次送现金及旅游费用共55000元。6. M食品公司总经理王某甲,为感谢陆某在工作中对公司出口香菇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关照和在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三年内分四次送现金共80000元。7. N农业科技公司总经理闫某,为感谢陆某在该公司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送现金20000元。8. X食品公司经理王某乙,为感谢陆某在工作中对菇香公司在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送现金20000元。9. H食品公司总经理吕某,为感谢陆某在工作中对公司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两年间送现金共13000元。10. P食品公司经理谭某,为感谢陆某在工作中对公司办理出口备案手续工作中的帮助,三年间送现金共30000元。
陆某在侦查阶段退出赃款10万元,审理期间再退33.7万元,总计退赃43.7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陆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出口产品抽中批次的产品不到现场检查或者不认真检查,导致不合格产品出口到国外,导致国家税款被骗2012.8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商检失职罪。陆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3.7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对受贿部分有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的劳务费应予以扣除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综合考虑被告人陆某犯罪性质、犯罪数额、造成的损失、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决,陆某因商检失职罪判一年有期徒刑,受贿罪判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5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罚金45万元。追缴陆某受贿所得43.7万元上缴国库。
【瀛台律师提醒】
本案中的被告人被私利蒙蔽双眼,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在面对掺假香菇时,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标准,违规放行,为不法商人打开了方便之门。该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税款的巨额损失,还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放行掺假香菇还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香菇作为一种常见的食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掺假的香菇可能含有有害物质,一旦进入市场流通,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食品安全隐患。对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坚守廉洁自律的底线,严格依法办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