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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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案件回放】
何某、李某、张某、田某、赵某,五人原系四川某粮油公司高管,该公司为国有独资,主营粮油业务。2011年-2012年,何某、李某、张某、田某利用职务之便,在粮油购销、设备采购、资金拆借等业务中为他人谋利,单独或共同收受他人钱款7万至173万元不等。
2015年至2020年,何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伙同李某、张某、赵某私分通过靳某(当地粮商)“以陈顶新”方式套取的“小金库”资金;伙同李某平分处置重金属超标稻谷购销差价款;将高某(当地粮商)支付的拆借资金利息款以及靳某支付的托市粮利润款据为己有。其中,何某、李某、张某、赵某共同贪污40万元;何某、李某共同贪污70万元;何某个人贪污44万元。
2013年-2014年,何某、李某为规避国有公司不得办理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通过与粮商签订虚假粮食购买合同,采购预付收购款的方式将资金支付至粮商账户。借款到期后,又通过签订虚假粮食销售合同,由粮商将借款本金及利息以购粮款的名义打回至某公司账户。何某、李某滥用职权将某公司资金用于出借共计4350万元,造成损失2442万余元。2019年何某伙同他人承揽本应由公司经营的稻谷轮换业务,非法获利43.07万元。
不久后,五人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何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7万元;李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5万元;张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田某以受贿罪判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赵某以贪污罪判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对5名被告人违法所得590余万元予以追缴。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瀛台律师提醒】
国有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作为国有公司员工,要坚守法律底线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作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公司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