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正义何在?法官徇私枉法,为持枪伤人者减刑

2024-11-05

【案件回放】

2013年515日凌晨2时许,唐某伙同郑某、吕某等人在海南省某屯持枪伤害刘某、蔡某等人。当日5时许,某县公安局在唐某家将唐某、郑某、吕某抓获,并从家中及作案时驾驶的车辆上搜查出私藏的枪型物品3支、子弹3发。经鉴定,从家中查获的2支枪型物品,其中1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3发子弹为自制子弹;从汽车内查获的1支枪型物品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案发后,吴某按照唐某妻子林某的请求,找到时任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的被告人韩某帮忙,希望对唐某从轻处理。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韩某遂要求该案承办法官胡某对唐某从轻处罚,胡某接受指示后,在审判案件的多个情节中,对唐某从轻量刑。最终,某县人民法院以唐某犯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案判决后,林某通过吴某送给韩某人民币5000元作为答谢。被告人韩某在案件侦查阶段,已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退缴全部赃款人民币5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本应忠于职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但其却接受他人的请托为唐某案件说情,明确要求承办案件的法官对唐某从轻处罚,导致承办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使重罪的人受到轻判,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关于被告人韩某提出的其虽要求承办法官对唐某从轻处罚,但没有让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的韩某没有徇私枉法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韩某受他人之托,明确要求承办法官对唐某从轻处罚,本身就是不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动机是徇私、徇情,主观上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客观上导致了承办法官在审判唐某案件的多个情节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唐某从轻量刑,造成重罪轻判。故韩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韩某在侦查阶段已全部退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韩某在调查期间,供述的犯罪事实是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线索,不应认定为自首,但符合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提出韩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但提出韩某具有自首情节以及对韩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韩某因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瀛台律师提醒】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试图破坏司法公正、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司法腐败是法治社会的大敌,必须坚决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