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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困难非犯罪借口,医院收费员因挪用资金与信用卡诈骗获刑

2024-11-06

【案件回放】

被告人小玉利用其担任某市某人民医院收费员的职务便利,自201712月起,采取不交或少交报表的方法挪用收取的医疗业务款,至20184月被医院发现,累计挪用本单位资金250151.54元人民币,上述挪用款项被小玉用于归还借款、日常消费等。2018824日,小玉退赔挪用的业务款45000元人民币,其余医疗业务款205151.54元人民币未归还。

2017年3月,小玉在中国某银行某市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后提升信用额度为15万元。同年410日,小玉一次性消费137625元,约定分36期偿还,于2018710日开始违约,未如期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违约后银行某市分行工作人员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多次催收其偿还透支款项,但被告人小玉采取拒接电话、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透支的本金85908.86元人民币仍未归还。

被告人小玉辩称,对挪用资金罪认罪认罚,采取少交或者不交的形式挪用资金,但其中有60000元不认,并称下班前在抽屉里放了两张报表与现金60000元,但第二天上班就不见了。关于信用卡透支指控,小玉辩称初衷为贷款,受银行误导以为信用卡等同于贷款,仅需还本金及利息就好,所以才办的信用卡。之前是按时还款的,后因自己动手术,要买药,就没钱还,甚至还向父母要钱治病。

辩护人辩称,关于挪用资金罪,小玉已认罪认罚,恳请公诉方精准核查2018年涉及的60000元资金详情。信用卡诈骗罪,小玉在主观上有还款的心态及义务,并且之前按期还款,遵守银行的规定。小玉家庭情况相对特殊,丈夫去世,还有老人在家,其儿子曾吸过毒,这些钱也是用在她儿子身上,她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因有合理原因未按期还款,应该是一个民事纠纷,所以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小玉有偿还债务的愿望。小玉之前没有犯罪行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挪用资金认罪认罚,案发之前有稳定的工资来源,只是处于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情况特殊所致,所以请法庭酌情量刑。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在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院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小玉提出,有两张报表与60000元现金放在抽屉里不见了,对挪用资金罪中的60000元应当扣减。经查,被告人小玉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证实其中有60000元的报表是交了的,且其给某医院书写的欠条也证实其对挪用金额为250151.54元无异议,欠条是通过小玉本人与医院方通过相关凭证核对后清算出的金额。故该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小玉提出自己是用信用卡的形式进行贷款,银行工作人员说信用卡和贷款一样,才办的信用卡,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以及辩护人提出小玉家庭情况相对特殊,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因有合理原因未按期还款,应该是一个民事纠纷,不应作为信用卡诈骗罪处理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小玉在某银行某市分行通过自己填写工银信用卡申请表、牡丹信用卡业务申请书、个人信用卡业务谈话备忘录,在知晓其内容后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薪金收入证明等资料后,经过银行审批后办理的信用卡。办卡时小玉已有多处债务,明知自己的还款能力不足。被告人小玉在办卡时明知其系信用卡,故该辩解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小玉身为医院聘用制收费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250151.54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办理信用卡消费后恶意透支,未按期偿还,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小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玉犯挪用资金罪、信用卡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小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小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违法所得 291060.40 元继续追缴,发还某市某医院与某银行某市支行。

 


【瀛台律师提醒】

家庭困难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困难,而不是选择犯罪。一旦触犯法律,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