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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需谨慎!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被判3年半,企业如何防范?

2024-11-11

【案件回放】

2008年Y碳素公司(以下简称Y碳素)因为传统的“坩埚式”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工艺具有浪费原材料和使用寿命短的问题,后公司开始自主研发新的“石墨化炉用箱体”技术,至2013年研发成功并投产使用。因为研发人员比较多,Y碳素与研发小组组长胡某签订了保密协议,要求胡某转达其他研发小组成员,公司在生产车间等醒目地方设有保密标识并规定保密制度。20157Y碳素将“一种生产锂电池负极材料的A石墨化炉用箱体”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将此技术的特点进行了非公知性鉴定。

2015年5-7月份左右,Y碳素研发小组成员兼车间副主任耿某私自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石家庄Z汉能公司(以下简称Z汉能)合作建厂并且将“箱式石墨化炉”生产工艺投入生产。Y碳素知道此事后将耿某开除,并告知耿某其行为系违法行为。20157月份左右,耿某又将“箱式石墨化炉”生产工艺披露给内蒙古R能源公司(以下简称R能源公司)使用,并在R能源公司担任技术负责人。后经侦查及司法鉴定得知耿某于20159月将Y碳素的商业秘密以技术覆盖的形式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为:锂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炉以及石墨化工艺,将该电池负极材料箱体石墨化技术归个人所有并非法公开、使用,严重侵犯Y碳素的商业秘密,给Y碳素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人耿某辩称其不构成犯罪,在2015年其与Y碳素劳动争议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已经达成其他互不追究的意见;Y碳素对技术研发没有投入,箱式炉是其在山东工作期间见到了箱式炉并受启发研究出来的;Y碳素研发费用票据和保密协议是假的,Y碳素没有成立研发小组。耿某的辩护人也提出因为证据不足,可以宣告被告人无罪。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法院认为,由Y锂能自主研发并由Y锂能所拥有的“锂电池负极材料箱体石墨化技术”暨“A石墨化炉用箱体构造中的底板、箱壁侧墙、沉降板及箱体内置加热体的组合”,是用于高温提纯生产锂电池负极材料的新型技术工艺,该技术工艺用箱体炉替代传统坩埚炉,采用石墨或高电阻炭材料做成箱体以增大箱体绝缘电阻,在箱体内按所需温度分布安装发热体,直接加热到3000度以上高温,使产品受热均匀,无氧化地生产锂电池负极材料。该项技术工艺从研发到最后形成工业化生产,不仅需要大量的试验和资金投入,还需要掌握该项工艺的技术人员进行设备装配和调试。该项技术工艺大幅降低了锂电池负极材料的生产成本,提高了Y锂能在国内同行业产品市场的占有份额,为企业带来了经济效益,同时也为国家节约了大量能源。在案发前,国内只有Y锂能一家企业持有并掌握该技术工艺,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Y锂能对该技术工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单位的研发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该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人为单位。被告人耿某作为Y锂能的员工及研发小组成员,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他人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Y锂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耿某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取的非法所得问题,根据提交的《聘用合同》及工资明细表显示,耿某于20157月至20191月在该公司实发工资1572197.26元,但该薪酬的取得,除了是因为耿某提供相关商业秘密外,还有其自身具备的技能、经验的付出等其他对价因素,耿某侵犯商业秘密获取的违法所得数额证据存疑,法院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予认定。已经扣押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系被害人公司财物,应予返还被害人,没有证据证明扣押在案的苹果牌手机与耿某实施犯罪行为有关联,应予返还被告人,其他扣押物品因涉及本案商业秘密,依法应予没收。

综上,根据被告人耿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被告人耿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瀛台律师提醒】

企业应加强内部保密制度建设,像本案中的涉案公司一样,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醒目位置设置保密标识,明确保密范围和责任。强化员工培训与教育。让员工充分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严重后果。完善技术研发管理。对技术研发过程进行详细记录,明确技术成果的归属。加强对技术入股等合作形式的审查。另外,企业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举报渠道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对于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要坚决采取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