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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违法强拆储藏室,丢失物品的损失谁来赔?法院这样判

2024-11-12

【案件回放】

2016年121日,区政府制定《枣庄市造纸厂棚户区模拟征收通告》,对造纸厂片区进行模拟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2500/㎡。2017414日,区政府将高某合法房屋(储藏室)18点多平方米以“违建”强拆,物品被埋,部分财物被拉走并未归还。20191022日,枣庄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定区政府对高某房屋(储藏室)的强拆行为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赔偿高某涉案合法房屋(储藏室)111000元(18.5㎡×6000/㎡),附属物380元。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区政府给高某合法涉案房屋(储藏室)18点多平方米及各项经济损失的赔偿,并返还被扣留的储藏室内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

区政府辩称,高某在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181029日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补偿安置协议》,明确房屋面积、土地、安置、评估价及附属物等,且高某已经完成了选房。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履行完毕。区政府征收办亦依约行事,高某起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违背诚信原则,政府无违法行为,不应赔偿。造纸厂片区200余户居民已全部完成拆迁、回迁,高某房屋亦已拆除。高某提及的储藏室(17.76㎡石棉瓦顶棚房)已于2017410日接到拆除通知,虽属违建,但仍按每平米220元补偿,且现场勘察与协议补偿价格相符。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高某诉请。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高某的赔偿请求能否成立。综合高某的诉讼请求及其陈述意见,其请求主要包括:1.储藏室损失及其内的拉走丢失物品损失;2.门窗附属物损失。

关于第1点。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该储藏室位于高某被征收房屋的院外,属于石棉瓦顶棚房,系在枣庄市造纸厂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也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对该储藏室,区政府已按照220/㎡的标准予以补偿,足以维护高某的利益。其要求按照现在商品房的市场价进行补偿的主张,与实际情况不符,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该储藏室内的拉走丢失物品损失,鉴于该部分物品已不存在,应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经鉴定,评估价值为4660元,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情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关于第2点,门窗附属物损失,已分别作为房屋附属物及储藏室附属物补偿完毕。对于高某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高某请求的拉走丢失物品损失,区政府应赔偿4660元;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区政府赔偿高某的拉走丢失物品损失4660元。

 


【瀛台律师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在强拆过程中,有义务妥善保管被拆除建筑物内的物品,并确保其不丢失、不损坏。对于被拉走丢失的物品损失,区政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区政府作为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有责任对拆除过程中的物品进行妥善处理。由于其违法强拆行为直接导致物品的丢失,这种因果关系明确。若当事人在得知可能面临强拆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对贵重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