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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私吞公司卖车款77万,辩称20万是中介费,法院:全算犯罪金额!

2024-11-18

【案件回放】

2018年520日,陈某入职深圳市某公司,担任司机,负责开车。20189月,该公司决定将名下一辆车牌号为粤Z****9港的宾利车变卖,并交由陈某办理此事。之后,陈某联系深圳市某咨询公司商谈车辆转让事宜,最终,该公司同意以人民币80万元的价格收购粤Z****9港的车牌,并分三次共计转账77万元到陈某的银行账户,陈某将该款项占为己有并用于赌博和还债。

2018年11月,陈某通过微信转账归还了9.3万元。20198月,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陈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但辩称,其与某咨询公司商谈的总金额为87万元,但其中的20万元系其个人应得的中介费,就该笔中介费其与某咨询公司也签订了合同。签订合同的时候对方表示打到其账号,并称其可以借用上述款项。其还分别向某咨询公司的业务员转了3万元。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订购合同》约定的涉案标的的转让价格为67万元,公司实控人对此知情且无异议;另有20万元是被告人应得的中介费用,不应计入本案犯罪金额。扣除被告人已返还的款项后,被告人职务侵占的金额应为477000元。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无犯罪记录。其因一时贪念犯罪,但已深刻悔罪,认罪认罚。被告人愿意在能力范围内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人民币77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介费”20万元是否应计入犯罪金额。经查,被告人陈某在出售被害单位某公司财产的过程中通过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的方式获利,其非法占有的款项均来源于某公司所有的财产;不论涉案款项被冠以何种名目,某公司是否明知,其行为均侵犯了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所得赃款均属职务侵占犯罪金额。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及其已小部分退赔等情节,判决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三年六个有期徒刑;责令陈某向被害单位某公司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7.7万元。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企业员工,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