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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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案件回放】
2016年3月31日,某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蒋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复查意见书》),答复蒋某,2009年某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征用某林地作为城西填土取土点用地。县政府未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2016年4月2日,蒋某从县信访局送达的《复查意见书》中获知:1、蒋某承包的位于某镇的自留地已被县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且对该处林地持有人补偿到位;2、县政府在该自留地进行安置建房行为合理合法,相关主管部门和个人无权干涉;3、蒋某要求归还该自留地的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
蒋某本人未办理,也没有委托他人办理该自留地的征地手续。县政府的征地和安置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确认无效。为此,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县政府对蒋某承包的案涉自留地的征收行为违法、无效;县政府停止侵犯蒋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县政府辩称,1、非适格被告。蒋某依据《复查意见书》指控答辩人违法征收案涉自留地,侵犯其土地承包及使用权,但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复查意见书》非行政行为,不可诉;且答辩人未征收该地,未侵权。2、蒋某诉讼主体不适格。蒋某未与某社区签订承包合同,未登记且未获土地承包权证,无证据表明其享有该地使用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蒋某诉请。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陈述,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蒋某是否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二、县政府是否适格的被告;三、县政府的征用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蒋某主张的自留地,虽无承包经营合同,未到相应政府机关登记,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其提供的张某等人《证明》,镇林业站《证明》,《林地补偿协议书》,《征地补偿权益分配协议书》及县政府已经对蒋某等被征收土地的农户进行补偿的事实,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证明了蒋某有0.3亩自留地的事实。蒋某具有该地的使用权,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关于焦点二。县政府通过镇政府与其他等农户签订林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农户的林地作为城西填土取土点用地,实施了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方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是适格的被告。
关于焦点三。县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签订林地补偿协议书,征收其他等农户的林地,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县政府征收蒋某的实际用地,未与蒋某协商达成共识,签订相关协议,其与其他等农户签订林地补偿协议书,效力不能及于蒋某,其征用蒋某实际用地的程序违法。县政府人民政府征用蒋某的自留地,虽程序违法,但政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有权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且对征收的土地已发放了补偿费,在该地进行了其他农户的安置建房。蒋某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县政府侵权行为,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县政府征收蒋某自留地的行为程序违法,予以确认。蒋某起诉的部分理由成立,予以相应支持。故判决县政府对蒋某自留地的征收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与被征地农户进行充分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农户在面对征地行为时,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