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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赌债仍判赢,法官的行为是违纪还是枉法?

2024-11-20

【案件回放】

被告人彭某在审理杨某诉范某、刘某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徇私情、谋私利,明知被告范某对借款合同的履行有异议,在原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枉法裁判,致使不受法律保护的赌债予以保护,其行为已构成了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告人彭某辩称其行为只构成违纪,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辩护人提出辩护,被告人彭某在原审民事案中无私情私利行为;原审原告证据真实,彭某未采信伪造证据;审理中虽有程序瑕疵,但旨在促案件结案,非私情私利驱动,判决偏差源于原告隐瞒、被告举证缺失、调查权受限及法律差异;彭某依法认定事实、采信证据,行使裁量权,判决偏差非刑事错案;依据司法豁免权,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裁判错误不应追责,彭某应获豁免。综上,彭某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彭某在审理杨某诉范某、刘某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徇私情、私利,明知范某对借款合同的履行有异议,在杨某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事实和法律,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致使不受法律保护的赌债予以保护,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彭某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彭某在侦查机关曾供述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杜某某让其关照杨某,也供述其收受杨某为感谢其办理案件的1万元好处费,被告人彭某虽在庭审中予以否认,但其提不出合理理由,也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故法院对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予以采纳,结合证人杜某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能够认定被告人彭某在原审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徇私情、私利,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的司法豁免权,被告人彭某在范某已提出案件存在争议、杨某提供不出交付凭证、对杨某的支付能力未做任何调查、杨某对借款时大额现金给付的陈述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的情况下,仍做出错误判决,不应适用司法豁免权,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彭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判决彭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法官违纪与民事枉法裁判罪并非完全独立、互不相干。从行为性质上看,法官违纪可能涉及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但并未直接损害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民事枉法裁判罪则直接损害了司法公正,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从法律后果上看,法官违纪通常会受到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等内部处理。而民事枉法裁判罪则属于刑事犯罪,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综上,在界定行为性质时,需要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法律后果以及是否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