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非法助力企业融资,收受60万美金获刑4年半!

2024-11-22

【案件回放】

2018年至2020年,封某利用担任R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下属子公司与陈某实际控制的A公司、R公司等公司开展化工原料贸易过程中,违规开展无货空转闭环贸易,为陈某控制的公司借信用证账期进行融资等事项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并于2019年至2020年间先后两次收受陈某给予的美元共计60万元(折合人民币376.62万余元)。

2020年92日,封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侦查期间,封某家属退缴赃款人民币210万元。审理期间,封某家属退缴其余赃款人民币166万余元。

封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封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到案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事实、情节,辩护人请求对封某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法院以封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企业高管,应恪守职业道德,切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进行融资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对于任何以非法手段提供帮助的行为,都应坚决予以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