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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科长滥用职权,多家公司“轻松”注册后抽逃资金

2024-11-27

【案件回放】

贾某准备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但缺乏注册资金。其助理王某经人介绍联系上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科科长焦某的妻子陈某,后焦某将中介人员介绍给王某帮助贾某筹措资金代办注册,商定代办费为8.5万元。王某筹措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他人名义按投资比例存入贾某公司账户上。贾某拿到银行证明材料后,办理了注册手续。焦某在明知贾某公司注册资金存在问题、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情况下,仍审核通过了该公司的注册申请。

在焦某、王某的帮助下,贾某公司顺利领取了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不到一个周,贾某等人便抽逃了1000万元注册资金。后来,贾某因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被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焦某也被市纪委监委留置。

经查,焦某先后三次明知一些公司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却违法批准,致使这些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将注册资金抽逃。焦某因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搜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滥用职权犯罪是指市场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也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