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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按独院搬迁协议002号选还是空白套房协议092号?法院这样判!

2024-12-04

【案件回放】

2012年315日,街道办为了提升登封市中心城区功能,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实施某新苑老城改造项目,并发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详细制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拆迁奖励补助和选房事宜。小娜的452.73㎡的独家小院,在此次拆迁改造项目范围内,同年6月小娜与街道办签订了《独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签订序号为002号,约定补偿款、搬迁费、过渡安置费及房屋安置方式。过渡安置费暂定28个月,每月900元;房屋安置按政策,小娜可获240㎡安置房,多余面积按600/㎡补偿。

协议签订后,小娜依约交付了空房,领取了附着物补偿款、多出安置房屋面积补偿款及201910月之前的过渡安置费。然而,街道办在小娜档案中放入一份未签名的空白住宅楼套房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空白协议书显示签订协议序号为092号,只有街道办在落款处盖章,没有小娜的签名。此情况同样出现在其他16户独家小院档案中。

2019年1115日,街道办制定了《某新苑旧城改造项目住宅回迁安置方案》,并公示看房时间,选房时间,结算时间及交房时间。小娜在选房时,街道办要求小娜按照空白的《住宅楼套房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协议序号095号顺序选房,小娜认为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独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订的协议序号002号作为选房顺序,街道办予以拒绝,双方发生纠纷,小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涉案区域目前房产价格为6000/㎡左右,街道办在回迁安置方案中,对独家小院的结算,实际安置面积多出应安置面积10㎡,按市场价为5700/㎡补差价。过渡安置费发放到201910月份。

街道办认为,在双方履行协议过程中并未出现违约情形,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反造成现状的原因是小娜不履行协议进行选房结算回迁安置。故小娜本案所与事实不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小娜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街道办作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具有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定职责。经审理,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应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协议。小娜要求确认协议有效,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1、在安置房选房时,是按照独院搬迁协议签订的协议序号002号为选房顺序选房,还是按照空白的住宅楼套房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协议序号092号为选房顺序选房?2、小娜要求按5700/㎡进行货币补偿1368000元,理由是否成立?街道办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41040元,支付安置补助费19800元?

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独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有效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均应依约履行。该协议明确约定,安置选房确定以签订协议序号为准依次选房,该协议的签订序号为002号。在协议当中,双方也没有特别约定安置房建成后,不是按照该协议序号选房。至于街道办又在小娜的拆迁档案中加入了一份空白的住宅楼安置补偿协议,协议序号为092。由于小娜没有签名,内容空白,该协议并不具有合同构成的基本要素,因此,该协议对小娜不具有约束力。而且从信赖保护原则来看,行政主体在作出某种行为承诺等具有一定可预见性的活动后,不得随意改变。在审理过程中,街道办没有提供该改造项目所有拆迁户拆迁时间顺序的台账,也没有提供以拆迁时间顺序确定住宅套房选房顺序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小娜要求按该协议序号选房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至于街道办辩称,所有独家小院搬迁户档案中均有一份拆迁协议序号,一份空白套房搬迁协议序号,其他都是按空白协议上的序号选房并安置完毕,小娜对档案中的空白协议是知道的,故应当按照空白协议上的序号选房。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及义务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街道办提供的空白协议书,对小娜不产生约束力,故街道办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本案中,因案涉安置小区已经绝大部分安置完毕,只剩余7套房子,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序号选房已经无法履行,街道办应采取补救措施,对小娜进行货币补偿,根据案涉区域房价,结合街道办在回迁安置方案中的安置价格,法院酌定按每5000/㎡计算,数额为240㎡×5000/=1200000元。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安置,已经构成违约,应按安置房总价值的3%支付违约金,数额为1200000元×3%=36000元。同时支付201911月至判决之日202010月的过渡安置费,计12个月×900=10900元,以上共计1246900元。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小娜与街道办签订的涉案协议有效;街道办补偿小娜房屋安置款1200000元,违约金36000元,过渡安置补助费10900元,共计1246900元。

 


【瀛台律师提醒】

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务必谨慎,确保协议内容详细、准确且双方达成一致,自己要保留好原件。要了解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如选房顺序、补偿标准等规定,这是保障自身权益的依据。若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纠纷,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政府发布的文件、与拆迁方的沟通记录等。当自身权益受损时,可通过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