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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报耕地套取国家59万粮食补贴,只为填补单位经费黑洞?

2024-12-09

【案件回放】

何某作为某市良种场职工,在20114月至20158月担任副场长、代理场长职务期间,主持良种场全面工作。2011年,财政局要求良种场上报集体所有耕地实际面积以便发放粮食补贴资金。因良种场经费不足,何某擅自决定多报耕地面积,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用于补充单位经费。

在填报相关调查表时,何某安排会计核对数据、出纳员制表上报,将良种场集体所有耕地面积从实际的1102.2亩上报为2218.3亩,多报了1116.1亩。2011年至2014年期间,良种场据此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达301369.31元。2015年,因漏报职工耕地面积,良种场调整多报面积后继续套取补贴款。2011年至2018年,良种场共计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587198.81元。所套取的粮食补贴款均被何某用于单位经费支出。案发后,被套取的粮食补贴款被某市监察委员会收缴。

2018年410日,某市监察委员会在向何某核实有人举报良种场职工冒名领取粮食补贴案件线索时,何某主动交代了其在担任良种场代理场长期间,私自决定多报良种场耕地面积套取粮食补贴款用于单位经费支出的犯罪事实。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何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作出多报单位集体所有耕地面积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的决定,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人民币587198.81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被套取的国家粮食补贴款被何某用于单位经费支出,被套取的补贴款已被全部收缴,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何某的犯罪较轻,对其可以免除处罚。综上,法院判处何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多报耕地套取补贴,不仅损害了国家的财政利益,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对于单位经费的不足,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来解决,而不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审核机制,确保每一笔国家补贴都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