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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非法占用承包水田被判违法,村民获赔6.5万及利息

2024-12-13

【案件回放】

袁某在P**街马路桥头有承包水田,历史上曾用于不同工厂建设,包括1984年的淀粉厂、1989年的水泥砖厂及2012年的衣架厂,并搭建了343.85平方米的钢架厂棚。2020914日,C乡政府(简称:乡政府)强制拆除这些建筑物并占用袁某的承包地进行非法建设。

2021年311日,袁某就土地占用问题向P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依据P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81号处罚决定(责令袁某退还土地),认定袁某已丧失涉案土地权益,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驳回起诉。袁某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被驳回。再审请求撤销81号处罚决定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627日判决撤销相关判决及81号处罚决定,并责令P市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2年823日,P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新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12号),未包含责令退还土地的内容,意味着袁某仍拥有承包经营权。因此,袁某认为乡政府的行为违法,应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一款: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款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庭审中,乡政府辩称袁某诉请无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理由:涉案土地属城镇建设规划用地,非基本农田;乡政府依据81号处罚决定占用涉案土地,非强占,后该决定被撤销。乡政府愿按22号安置方案补偿权利人每亩10万元,并自平整土地之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每年1000元赔偿占用费;乡政府占用涉案土地用于建设道路和绿化带,未转让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乡政府占用涉案土地的行为是否违法;二、本案赔偿方式及具体的金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袁某作为土地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乡政府为建设新集镇需使用涉案土地,且已获上级政府批复。但乡政府未依法定程序征收土地,未与袁某达成协议及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就占用涉案土地,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违法。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袁某享有合法使用权的435平方米的水田被乡政府违法占用,其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乡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有及时履行支付赔偿金的法定义务。但涉案道路和花带,无法恢复原状,返还给袁某,袁某请求乡政府赔偿同等的土地,经法院调解,乡政府表示不能给予袁某同等的土地。因此,乡政府违法占地行为的赔偿方式应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且行政赔偿标准不应低于合法征收的行政补偿标准。本案中,袁某应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按照22号安置方案进行土地征收而可以获得的补偿。根据P市人民政府制定的22号安置方案,每亩水田补偿10万元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袁某涉案土地在该乡集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属水田,实际面积为435平方米,参照上述征收水田的补偿标准,乡政府应支付赔偿金65250元。乡政府占用土地前未支付补偿款,应支付逾期利息,利率参照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作为计付利息的标准。

综上,判决确认乡政府占用袁某承包田的行为违法;乡政府支付土地补偿款65250元及相应利息给袁某。


【瀛台律师提醒】

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政府部门占用村民土地应依法按法定程序实施。如遇到类似情况,被征收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