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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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案件回放】
某县建筑设计院原属县住建局下属副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运营模式,为全民所有制。2015年9月依据相关文件开始改制,由县住建局牵头,时任住建局副局长、组织人事科科长及被告人高某参与起草改制方案,并于2016年4月21日获得县政府同意,设计院将转变为有限公司,职工集资92万购买原注册资本,其中高某出资31万元,占股金比例31%。后被当选为县设计院院长,不过因单位资质等原因,营业执照企业类型并未予变更,仍登记为全民所有制。
在改制过程中,2015年12月设计院委托审计时,账面应收账款为861750元,但高某刻意隐匿改制前未收回的设计费达14471897.82元,致使这些费用未计入改制审计报告。后续这些隐匿设计费陆续收回后,在预留相关费用、支出改制前费用、上交县财政后,余款2897835.27元被用于改制后公司的日常开支、职工工资、股金分红等。此外,在2010-2013年为G房地产公司设计项目的未收回设计费中,高某也隐匿了部分费用,除10万元计入审计报告应收款外,剩余房款433547元也涉及私分国有资产问题,总计隐匿国有资产3331382.27元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所有。
2018年4月、5月,高某通过猎头公司聘用冯某、张某担任技术顾问,并安排单位出纳从设计院公账向二人支付相应兼职费用。后因相关政策清理违规挂证人员,协商解除注册后,二人按高某要求将剩余合同费用退还至高某父亲的账户,高某却将这些款项共计198334元(81667元+116667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家庭开支。
从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高某还通过微信收取L幼儿园、X幼稚园、D园林绿化公司、H建工公司等支付给设计院的抗震鉴定费、设计费等共计15500元(7500元+5000元+10000元+3000元),同样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家庭开支,累计侵占单位资金达223834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庭审中,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未遂情节。理由:对于部分改制前设计费虽在陆续收回、结算、返还,但客观上按协议需返还财政,属于对象不能犯;改制后相关费用进入同一账户混同,无法区分性质,在监察委介入前账户余额存在未分配改制前资金性质的可能,应属犯罪未遂数额。同时提出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职务侵占罪构成坦白且所得款项已全部退还、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轻、系初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县设计院作为县住建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国有资产3331382.27元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所有,数额较大,高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高某利用担任县设计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2238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两罪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在私分国有资产罪中,有100余万元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上缴全部涉案款项,在判决时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款项按规定分别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返还被害单位及退还相应税款差额等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扣押款项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瀛台律师提醒】
员工在单位改制、资金管理等涉及国有资产的事务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廉洁奉公、合规操作的原则,切不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