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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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案件回放】
2016年7月份,王某在担任某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科科长期间,发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在代办公司登记过程中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地址重复、签名雷同等问题,后黄某明确告知王某其提供的申请材料除身份证外其余均系伪造。在黄某许诺每办理成功一家公司营业执照给予500元好处费的情况下,王某予以审批通过。至2017年1月份止,王某共收受黄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000元,后黄某使用虚假材料注册成功的公司被用于虚开普通发票。
2015年以来,王某利用职权,为黄某介绍代理年报、动产评估等业务,收受黄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000元。
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王某为某公司介绍代理公司登记、企业审计等业务并在审批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2500元。
另查明,黄某虚开发票案被立案侦查,王某于2017年3月28日向市国库支付局廉政账户上交人民币8000元;同年5月18日,王某涉嫌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立案调查。王某向市国库支付局账户上交人民币160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王某收受黄某的行贿金额应认定为10000元,与事实和现有证据不符;辩护人提出王某主动上交至廉政账户中的8000元亦应扣减。经查,王某系因与其受贿有关的人被立案查处后才上交该款的,故不影响其受贿数额的认定,辩护人以上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王某不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经查,在案证人等人的证言和相关书证证明,王某明知黄某提供的系虚假的公司注册登记材料,仍滥用职权,违反审批程序,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致使黄某等人利用上述公司虚开发票犯罪行为得逞,使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构成特征。辩护人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主管公司设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申请予以批准,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0500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犯罪后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辩护人有关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瀛台律师提醒】
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绝不能因私利而违规审批,更不能接受好处费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旦发现自己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