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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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案件回放】
2019年7月15日07时06分许,王某驾驶车牌尾号为78的小型面包车沿L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L北路与X路交汇处以南100米的人行横道时,与沿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孙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将孙某送往医院救治,后因病情严重,孙某于当日转入省医院,经诊断,其伤情多达26项,包括骨盆骨折、多处骨折、挫伤以及多种器官损伤等,住院治疗168天。
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左眼损伤属玖级伤残,双侧肋骨骨折等属拾级伤残,且评定后期手术费及治疗费为16000元。
涉案车辆登记权人邹某向D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已于2020年5月28日向孙某赔付12万元。王某称事故当天是受老板邹某要求送货,属履行职务行为,而邹某起初否认雇佣关系,后经查明双方确为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本案在事故认定责任书中,被告王某存在超速行驶和在人行道未礼让行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由被告王某和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与二被告协商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孙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邹某连带赔偿损失498700.09元,包括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项费用,并明确在扣除大地保险公司已承担的12万元后,余下部分由二被告连带赔偿。
王某认为,自己是邹某雇佣人员,事故发生在送货期间,应由邹某负责赔偿,且自己经济困难无钱赔偿。
邹某认为,王某与自己不是雇佣关系,是因公司缺送货人员经他人推荐来送货,事故是王某开车超速且不让行人导致,与自己无关,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但经当庭释明后,邹某表示不申请追加Y物流公司参加诉讼,愿意个人承担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修订)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原《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对应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被告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应当赔偿孙某相关经济损失,因本案肇事车辆在D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孙某进行了12万元的足额赔付,故在孙某主张的损失中,应扣除保险公司已赔付的费用,不足部分由王某赔付。
但本案王某与邹某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本案王某是在送货即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受伤,孙某损失应由邹某承担,但孙某的损失系王某的重大过失造成,故王某对孙某的损失应与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孙某主张本案按2020年的赔偿标准计算及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于法有据,且其计算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法院予以支持;其主张复印费、医疗残疾器具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孙某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对其误工费计算标准,因孙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为“按联量计酬计发工资”,庭审中其也明确“每月收入在4000元-6000元,事故发生后每月计发1400元生活补助,几个月后,该款就没发了,现单位仅为其交纳保险”;但对其陈述孙某未提交工资凭条及其他证据证实,故根据市场情况及孙某陈述,孙某误工费按每月收入4000元计算。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实际发生天数计算,护理费标准按行业标准每天130元计算,交通费酌情考虑支持1000元,精神抚慰金根据本案实际,不予支持。
故对孙某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共计199204.8元(其中孙某支付189880.77元,邹某支付9324.0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0元;3.营养费8400元;4.误工费31199元;5.护理费21840元;6.交通费1000元;7.残疾赔偿金166694.8元;8.鉴定费1800元;9.医疗残疾器具费4890元;10.后期治疗费16000元;11.病历复印费128元;共计币467956.6元。扣除曲靖大地保险公司已赔付的12万元,孙某尚有损失347956.6元,应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由被告邹某、王某连带赔偿孙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医疗残疾器具费、病历复印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47956.6元(扣除邹某已支付的38908.03元,王某已支付的32500元,实际还应支付孙某276548.57元)。
【瀛台律师提醒】
在此类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明确责任划分至关重要。司机因超速行驶且未礼让行人导致行人重伤,被认定全责。同时,雇主虽已购买交强险,但仍需对雇员的重大过失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在面临类似纠纷时,务必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收入证明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