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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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孟某在履行公积金管理、贷款审核及审批职责中,明知其单位归集、提取管理科科长张某(另案处理)以本人和他人名义申请的5笔共计15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和相关规定,并可能存在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仍然不正确行使审核、审批权限,致使这5笔贷款违规发放,导致张某先后将15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归个人用于还债、经商及消费等,截至目前尚有本金114.9623万元无法收回。
具体来看,这5笔违规贷款情况如下:
1、2013年4月,张某以程某名义申请贷款,孟某作为审贷小组组长和实际审核审批人,明知贷款资料中存在虚假购房合同、发票及未办理抵押物等问题,仍同意贷款30万元,导致11.8459万元本金无法收回。
2、2013年12月,以吴某名义申请贷款,孟某明知存在虚假房产证、发票及抵押物抵押值不足等问题,仍批准贷款30万元,造成24.9858万元本金损失。
3、2014年12月,张某以杨某名义申请贷款,孟某在明知资料虚假及抵押物抵押值不足的情况下,审核通过30万元贷款,致使26.0006万元本金无法收回。
4、2014年12月,张某自己申请贷款,孟某明知其贷款资料虚假且无抵押,却同意发放30万元贷款,导致25.4361万元本金未收回。
5、2015年5月,张某再次以程某名义申请贷款,孟某明知存在虚假及未办理抵押物等问题,依旧批准30万元贷款,造成26.6939万元本金损失。
【法院审理】
庭审中,孟某称第1、2、3笔贷款自己只有建议权,第4笔贷款并没有造成损失,第5笔贷款自己应该负责。
辩护人对孟某构成滥用职权罪这一罪名本身无异议,但在具体犯罪情节上辩称,第1、2、3起指控中,被告人只有建议权,没有审批权,不构成犯罪,只是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同时强调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抵押物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形,违反规定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致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114.9623万元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孟某于2013年2月任公积金某办事处副主任,对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的审核是其职责范围的履行职务行为,其明知他人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而予以审核通过,对所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对辩护人第1、2、3起指控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孟某犯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二年。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公职人员,必须时刻坚守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使权力。在涉及贷款审批等敏感领域,更应保持高度警惕,对每一份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贷款发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