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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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基本案情】
市歌舞剧院是由原某市文化局撤销多个剧团后组建成立的下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是某路某号红楼1至6号门面房屋(该6个门面为连排门面,系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对上述房屋负有使用管理等职责。2012年年底,红楼1至6号门面合同租赁期限即将到期。唐某在未召开市歌舞剧院班子成员办公会集体研究,未经原市文化局审批同意及市财政局评估门面招租价格的情况下,自行与各租户协商一致,由其代表市歌舞剧院分别与各租户签订红楼1至6号门面房屋租赁合同。
其中红楼2号门面、5号门面与其他4处门面相比,租金价格明显偏低。在签订这两处门面租赁合同过程中,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其丈夫沈某合谋,分别借用冯某(沈某弟弟的前妻)、胡某(沈某战友的妻子)的名义,以低价承租市歌舞剧院红楼2号门面和5号门面。同时,为掩饰上述两处门面为其夫妻实际经营承租的目的,沈某安排其侄女婿赵某出面负责2号门面的转租、租金的收取以及每年按期向市歌舞剧院交纳租金4万元的工作。唐某、沈某从中获取红楼2号门面转租差价和红楼5号门面整体转让费共计92.7万元。
经评估鉴定,市歌舞剧院红楼2号、红楼5号门面,在2013年至2022年期间市场租金评估最低价分别为78.8124万元、78.8124万元,与同期市歌舞剧院实际所收租金金额共计80万元相差77.6248万元。
被告人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沈某借用他人名义非法占有本应由国家所有的租金收益77.6248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唐某的涉案行为触犯了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便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某市歌舞剧院国有商业门面出租过程中,与沈某合谋借用他人名义将红楼2号、5号门面低价租赁长达十年,非法占有国有资产77.624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犯罪受一定的客观因素及主观因素的影响且具有偶然性的意见。
经查,被告人唐某在担任某市歌舞剧院院长后,利用职权出租管理门面过程中就与沈某合谋借用他人名义低价租赁门面,其犯罪具有明显的故意,且时间长达十年,该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某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也愿意接受处罚,而愿意接受处罚包括接受刑罚处罚、主动退赃、预交罚金等,但被告人唐某并未退出其违法所得且未预交罚金,其实质是不认罚,无悔罪态度,故本案对被告人唐某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庭审后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调整量刑,该量刑建议适当。
最终,法院判决唐某犯贪污罪,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对被告人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7.6248万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瀛台律师提醒】
该案件告诫公职人员要时刻警醒,切莫心存侥幸,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绝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