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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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邢某利用其担任某县粮食购销公司会计、总会计、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达292259.8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邢某在公司收粮期间,虚构其妻子康某售粮的情况,分三次将25448.39元公款转入康某个人银行账户,占为己有。
2、2014年12月,公司出售临时储备粮时,产生了一些损溢粮。被告人邢某将该损溢粮卖出后,采取粮款收入不入账,交由出纳张某保管。后通过虚构胡某售粮的事实,并以支付粮款给胡某的名义,从张某手中套取24000元现金占为己有。
3、2016年,某县直属库物流项目建设中,存在虚增工程量报账的情况,2017年2月夏某离任后,邢某以支付工程尾款为由,让出纳转账42090元,却未付给承包商,将这笔钱据为己有。
4、2017年12月,在甲粮库和乙粮库6仓收购县级储备粮时,被告人邢某虚构孙某、陈某售粮的事实,通过妻子康某个人银行账户,套取公司粮款33510.40元和30782.24元,占为己有。
6、2017年12月,被告人邢某利用公司职工和装卸工开具虚假装卸证明、发票,两次从公司账上套取92753.8元和25075元。
8、2019年1月,在收购粮食商人闫某粮食时,先是利用重金属超标粮收购规定,虚报价格套取差价7082元;后又在装卸费上耍手段,重复支付装卸费,骗取公司10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利用担任某县粮食购销公司会计、总会计、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达292259.83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利用担任某县粮食购销公司会计、总会计、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达人民币292259.8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到案后,邢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并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邢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2259.83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邢某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邢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某县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给被告人邢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邢某犯贪污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瀛台律师提醒】
该案件警示着粮食购销领域必须加强监管,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保障粮食系统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