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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出现漏水裂缝,该找谁?

2025-05-28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26日,江某与重庆某食品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协议》,约定由管委会提供安置住房。2010年5月,江某收房后装修时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和墙体裂缝等问题,多次向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反映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管委会及时修整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管委会辩称,已按照协议约定向江某交付了安置房,且协议中未约定对安置房负有保修义务,房屋保修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整改修复房屋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江某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

第三人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则表示,涉案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登记证,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江某诉称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且保修期限已届满。江某曾与施工单位达成协议,由施工单位支付江某24000元用于自行修复房屋瑕疵,因此江某应自行修复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与管委会签订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征地拆迁安置方案,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涉案房屋在交付前已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江某在接房后与施工单位就房屋质量问题达成整改协议,并已履行。另江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居住安全隐患。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此案件提醒拆迁户在接收安置房时应仔细验房,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解决;若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或不作为,应在法定期限内寻求救济,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超过起诉期限而丧失胜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