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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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基本案情】
(一)贪污犯罪事实
唐某在担任T公司规划建设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招投标、虚增工程量等手段,非法套取国家电力工程款共计299.2600906万元。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虚假招标套取资金:2018年,唐某负责某县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工程的招标工作。他借用F公司的名义,通过串标、围标的方式实际承揽了该项目。在工程款结算中违规操作,最终,非法侵吞占地青赔费284.4489826万元。
2.隐瞒真相套取资金:2017年至2020年期间,唐某在某县南坪10KV线路新建工程项目中,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虚假招标并借用资质中标。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唐某隐瞒实际施工情况,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共计14.811108万元(其中施工费6.750536万元、占地青赔费4.4607万元、材料费3.59987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24年9月13日,经现场勘验复测,发现该项目存在多结算工程款17.031361万元的情况。
(二)受贿犯罪事实
2014年至2022年,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货物供应、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2.7112万元。具体如下:
1.2019年至2020年,唐某为Y公司提供工程款结算帮助,收受价值67.7112万元的越野车一辆。
2.2018年10月,唐某为T公司提供工程款结算帮助,收受现金5万元。
3.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唐某为H公司提供延缓货物供应帮助,收受现金5万元。
4.2014年至2017年,唐某为马某提供工程款结算帮助,收受现金3万元。
5.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唐某为Q公司提供停送电协调帮助,收受现金1.2万元。
6.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唐某为W公司提供结算监理进度款帮助,收受现金0.8万元。
唐某辩称,对指控无异议,认罪认罚。在留置期间全部退赃,曾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线索、我愿意积极缴纳罚金,请对我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唐某系初犯、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表现,建议对其真诚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应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招投标、指使项目编制设计单位虚增工程占地青赔费、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国家电力工程款共计299.260090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便利,在货物供应、协调用电、工程款结算时为请托人提供便利,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2.71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并预缴罚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最终,唐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瀛台律师提醒】
此案再次提醒广大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是从业的基本准则。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做到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