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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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近日,针对马某于**电器集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马某与北京**电器集团自1989年1月1日至1990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近日,针对马某于**电器集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马某与北京**电器集团自1989年1月1日至1990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03 法院判决
律师邢立峰、孙海刚指出,**电器集团称其公司系由北京**电器公司、北京**公司、北京冰箱电机厂合并而来,并提交证据予以佐证,马某认可前述事实,应不持异议。公司合并后,**电器集团应承接北京**电器公司的相关义务。马某要求确认其与北京**电器公司自1989年1月1日至1990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电器集团予以同意,应不持异议。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邢立峰、孙海刚的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邢立峰、孙海刚提醒大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代表没有劳动关系!如果为此产生争议,劳动者可以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用人单位的工作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的视听资料;考勤打卡记录、工资条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