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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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王甲婚后育有一子王A,周A是王甲的干女儿。王甲在北京市XX区X号拥有一处合法房屋,为该房屋所有权人。2020年2月,王甲因病去世。
两年前,曾立公证遗嘱,将其名下的证券和证券账户的资金及室内家具遗赠给周A个人所有,且位于北京市XX区X号房产赠送给周A,同时自然人朱某、孙某作为见证人对遗嘱订立过程进行见证并在遗嘱见证人处签字。王A得知后不同意,不愿协助周A完成房产过户,周A委托律师曹雪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王甲所立遗嘱有效;判决北京市XX区X号房屋归其所有。
近日,针对王甲、王A与周A遗赠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位于北京市XX区X号房屋归周A所有。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王A不同意周A的诉讼请求,辩称被继承人立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流程,遗嘱录像无原始载体;遗嘱应当公证,王甲曾做公证遗嘱,公证内容中只是将股票账户和家具给周A,没有写明将房屋给周A,故公证遗嘱效力大于普通遗嘱效力。周A提供的遗嘱是附条件的遗嘱,即为老人养老送终。但从周A提供的整个病历字里行间可以看到,周A没有尽到养老送终义务,故周A不能依据遗嘱继承房屋。
周A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据证明王甲与妻子离婚后,因孤独年老多病,长期以来依靠周A精心侍奉,为了养老送终,收周A为干女儿,将上述房产遗留给周A个人所有。另外,还证明周A尽到了为王甲养老送终的义务。
律师曹雪梅指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周A提供的遗嘱是王甲自书遗嘱,并有现场录像,及两位在场人证明了遗嘱订立是王甲的真实意思,该遗嘱应认真实有效。
从该遗嘱看,王甲是为养老送终将上述房屋赠予周A,故该遗赠附有义务,即周A接受遗赠应当履行对王甲生前的赡养与死后的殡葬义务。根据周A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周A长期在王甲身边照顾其生活起居、带其看病住院治疗,去世后为老人办理丧事,尽了养老送终义务。故周A主张按照生效遗嘱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曹雪梅的意见,判决位于北京市XX区X号房屋归周A所有。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曹雪梅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此外,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