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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多拿2.4万还嫌少?法院:一户两宅,补偿合理!

2025-04-21

【基本案情】

潘某于2002年取得位于某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建造了一栋住宅。2018年,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潘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随后,镇政府对潘某房屋进行调查登记,于2020年5月5日与潘某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补偿总额为40万元。协议签订后,镇政府实际支付潘某42.4万元(含额外补偿和困难补助金)后将房屋拆除。潘某认为,镇政府未按县政府规定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款,仅按偏杂屋标准补偿,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协议并补足补偿款,遂提起诉讼。

镇政府辩称,潘某存在“一户两宅”情形,根据相关规定,旧宅应拆除并退还宅基地,潘某未履行该义务,政府按偏杂屋标准补偿合法合理;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不存在可撤销情形;为推进高速公路建设,已对潘某进行超额补偿,潘某要求再支付补偿款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潘某存在“一户两宅”情形,新房建设后,旧宅应当拆除并退还宅基地,而潘某并未拆除、退还,故镇政府按偏杂屋标准补偿未侵害其合法权益。

潘某与镇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胁迫、欺诈等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条件。镇政府实际支付潘某42.4万元,已超过协议约定的40万元,潘某要求再支付506047元补偿款,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相关规定,"一户一宅"是基本原则,村民取得新宅基地后应当退还旧宅基地。本案中潘某因未履行退还旧宅义务,导致其只能按偏杂屋标准获得补偿。在此提醒广大村民,应严格遵守"一户一宅"规定,新建住宅后应及时处理旧宅,避免影响补偿权益;签订补偿协议前务必充分了解补偿标准,对补偿金额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协议签订后若主张撤销,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若遇到征收补偿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