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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后,兄弟因房产继承闹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2025-02-14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梁某生前有五个子女,两个儿子,三个女儿。2006年,梁某以个人名义申请翻修其名下位于某村的两间茅草房,获得政府补助款7000余元。大儿子及家人协助拆除旧房,新建面积为35.38平方米的砖墙石棉瓦房屋,用于梁某经营小卖部。

2024年4月,因赡养问题,大儿子、二儿子及母亲梁某签订《协议》,约定母亲由二儿子赡养并安葬。后母亲去世,大儿子擅自办理安葬事宜,并独占被继承人的房屋。三个女儿明确表示放弃对诉争房屋的继承权。大儿子和二儿子多次协商未果,二儿子诉至法院,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并反诉要求分配母亲存款及土地租金。大儿子称二儿子未尽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

母亲去世后,兄弟因房产继承闹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大儿子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全部继承权?2.如果两个儿子均享有继承权,案涉房屋应如何分配?

关于争议焦点1。虽然在拆除重建前的两间土墙茅草房是分给二儿子的,但是拆除重建后的两间砖墙石棉瓦屋顶房屋是使用母亲申请获得的建房补助款修建。因此,该房屋用补助款修建的部分应属于母亲的遗产。两个儿子对母亲的遗产均具有继承权。大儿子诉称二儿子未尽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争议焦点2。案涉房屋距离二儿子家较近,因此,案涉房屋由二儿子管理使用更为恰当。法院认为,根据案涉房屋的价值,大儿子、二儿子赡养母亲的情况等因素考虑,酌情由二儿子补偿大儿子房屋折价款3500元。二儿子要求分配母亲存款32600多元以及要求大儿子向其支付租金5800元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案涉房屋(面积35.38平方米)的管理和使用权由二儿子继承;二儿子补偿大儿子房屋折价款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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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提醒】

孝敬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应主动履行赡养责任,避免因赡养问题引发家庭矛盾。遗产继承应依法进行,继承人之间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争议,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