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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平整土地被罚“无证采矿”?法院判了!

2025-02-17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6日,某区政府对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认为A公司在海口市某村西侧无证开采玄武岩矿的行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等规定,已构成无证采矿,罚款1万元并责令复垦。

A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公司为农业项目建设需要,在备案土地上平整高低不平的荒地,过程中产生的多余石料已按区政府要求无偿交城建集团收储,未对外销售营利。根据国土资源部规定,因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且不用于营利或流通的,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区政府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直接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作为处罚依据。综上,区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A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处罚决定。

公司平整土地被罚“无证采矿”?法院判了!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A公司是否构成“无证采矿”?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在合法用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采购砂石且不用于营利的,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在本案中,A公司为农业设施项目平整土地,石料由政府统一收储未销售,符合“非营利”情形,不属于无证采矿。

二、区政府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法律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的资源破坏价值须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区政府没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直接采用第三方机构报告作为认定A公司存在违法开采玄武矿的依据,显然与上述规定不符,属违反法定程序。同时,因区政府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其适用《海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处罚错误。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平整土地被罚“无证采矿”?法院判了!


【瀛台律师提醒】

本案提醒企业依法开展工程时,应保留施工备案文件、政府收储凭证等证据,证明砂石未用于营利;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同时,行政机关执法必须严格履行调查、鉴定等程序,否则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法律对勘查规划的审批权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第七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须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具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出具鉴定结论。对于认为案情简单、鉴定技术要求不复杂,本部门自己进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的,须将鉴定报告及有关调查材料呈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出具鉴定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三)项:【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