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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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基本案情】
A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保险期间从2023年1月8日到2024年1月7日。其中房产保险金额7381.7万元,机器设备5亿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定缴纳保险费,合同成立并生效。
2023年6月22日,A公司的炼铁厂一号高炉在生产时出了大问题,炉缸烧穿,液态铁渣碰上冷却水发生喷爆事故,事故造成事故高炉炉缸烧穿,高炉主控楼外墙被冲击出缺口,门窗均破损,高炉炉基区域的风口平台支柱和出铁厂平台支柱发生断裂等。事故发生后,A公司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组织查勘人员到现场查验后,又委托公估公司到现场查勘定损,A公司报损金额9195.9万元,保险公司最后定损金额5017.65万元,残值882.55万元。
随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2894.5万元,但保险公司以“重大过失免责”为由拒赔。无奈下,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A公司未按规范操作,导致高炉超负荷运行,存在重大过失,应免责。经公估公司核损,认定损失5017.6万元,扣除残值、免赔额后,仅需赔付1241.5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A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情形;二、公估报告认定的理赔金额1241.5万元是否合理。
关于焦点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炉役末期高强度冶炼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A公司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着过失,但不构成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重大过失。
关于焦点二。事故发生后,双方共同委托第三人公估公司。公估报告核损金额5017.6万元,扣除残值、按投保比例分摊并扣除免赔额后,理算金额为1241.5万元。法院审查后,对设备部分按60%投保比例分摊予以支持,但对铁渣倒灌和碳砖损失的扣除有不同看法。结合重新鉴定意见,法院认为铁渣倒灌和除第一层碳砖外的其余碳砖损坏与爆炸有直接关系,公估报告扣除不合理;而陶瓷杯因A公司未能证明其损失与爆炸直接相关,公估报告扣除合理。最终算出设备和房屋的理算金额合计1666.5万元。此外,鉴定费也按比例分担,A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因无法律依据未获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A公司1666.5万元及鉴定费54.2万元。
【瀛台律师提醒】
企业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同时也要遵守安全生产规范。如果是自身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即使买了保险,也可能导致保险拒赔。在此提醒企业如果发生事故,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保留报案记录;提供事故现场、损失清单等资料,确保核损准确;若保险公司拒赔或核损不合理,可委托第三方鉴定,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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