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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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作者: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范某因与柳某结婚而嫁入甲村,户口也在甲村。2005年至2018年大部分时间居住生活在甲村。因此,范某具有甲村村民身份,享有该村集体成员资格。范某与其丈夫柳某生前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不久后,柳某去世,范某与魏某达成了分割协议,范某享有协议中列明的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范某与魏某系婆媳关系。后因甲村拆迁,涉及原魏某共同财产的拆迁补偿问题引发了争议。范某认为,根据拆迁政策,范某应分得76.7475平方米的房票面积,按3900元每平方米计算,应得房票补偿款299315.25元。但这些款项被魏某擅自领取并拒绝返还。因此,范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某返还拆迁补偿款及房票补贴。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不在事实问题,而是已明确归属的地上物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根据拆迁政策换得的房票面积补偿的归属问题。
范某具有甲村村民身份,享有该村集体成员资格。因其丈夫柳某死亡,而与魏某对原共同居住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达成分割归属协议,范某享有协议中列明的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魏某基于共同的亲属柳某死亡而达成协议分割房屋,相应的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利亦归房屋所有人享有。
范某对拆迁协议行为涉及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赔偿方式等没有异议,应认定范某认可魏某与拆迁部门达成的拆迁协议,可据其补偿方案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是魏某与拆迁部门达成的拆迁协议,且魏某已实际选配得楼房,可以认为魏某的行为侵害了范某的权利,魏某应予返还给范某。
范某主张80平方米的房票面积,与事实不符,法院认定范某享有76.7475平方米的房票面积。范某以此主张按3900元每平方米的房票面积获得补偿款,即299315.25元,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予以支持。
对范某按50%的比例主张的宅基地补偿款(24696.75元)、签约奖(26343.2元)、分组完成奖(16464.45元)、全部完成奖(5000元),即36252.2元,但范某只诉求35000元,与法不悖,予以支持。
魏某辩称,签约奖、分组完成奖、全部完成奖是魏某在拆迁行为中的贡献奖励,范某不应分得。
法院认为,魏某与拆迁部门达成的协议书处置的不完全是自己的财产,其中包括范某的财产,但因范某认可魏某与拆迁部门达成的拆迁协议,故即使没有魏某在拆迁过程中的行为,范某亦可取得相应的补偿,且该等项目的补偿是依据相关财产的面积补偿而得。原魏某对各自应得的份额不能达成协议,依据各自财产面积的比例分的相关的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范某以低于该比例的比例即50%的比例主张宅基地补偿款、签约奖等补偿款项,符合民事法律关于自由处分权利的规定,故法院不予采信魏某的辩论意见。
综上,法院判决魏某向范某给付房票补偿款299315.25元,给付宅基地补偿款、签约奖、分组完成奖、全部完成奖等35000元,两项共计334315.25元。
【瀛台律师提醒】
在家庭成员分割财产时,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份额;对于拆迁补偿款及房票面积等权益的归属,应依据财产权属和拆迁政策进行确定;要妥善保管拆迁协议、房票面积计算依据等重要文件;在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