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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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作者: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秦某系陈某配偶,是秦某1、秦某2的父亲。秦某是T家政公司雇佣的保安,被派往H街道办事处担任门卫。2017年起,T家政公司为秦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家政保险单》载明,死亡伤残保险限额1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
2019年8月4日下午,秦某骑电瓶车从家中取物后到H街道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保险仍在有效期内。当秦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秦某的实际身份是保安,而保险单上载明的身份是“保姆”,因此不属于承保范围。此外,保险公司还主张秦某的医疗费已由第三方赔付,家属不应重复主张。无奈之下,秦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10万元及医疗费4291.7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案外人T家政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人秦某在为T家政公司工作的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秦某的家属索赔要求也在合理的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应依约履行。
保险公司抗辩称保单上载明的秦某身份是“保姆”,而秦某实际身份是保安,从事的也并非家政工作,不属于保单中的承保范围。但保险公司曾于2018年向秦某进行过保险事故的赔付,其赔付行为已经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利益,并继续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表示是由于当时的审核不严格才进行了理赔,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该解释也不合常理。因此,保险公司以“秦某实际工作性质不符”为由拒绝理赔,缺乏合理性,也不能以“审核不严格”为由推卸责任,否则将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该抗辩,不予采纳。
保险公司抗辩称秦某的医药费已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得以赔付,并未实际支出过医疗费,秦某家属关于医疗费的主张系重复起诉。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赔偿属于人身侵权赔偿,而本案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两者并不重复。因此,对于保险公司的该抗辩,法院亦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秦某家属保险金10万元及医疗费4291.7元。
【瀛台律师提醒】
保险理赔与侵权赔偿性质不同,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可以同时主张。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权利和义务。当发生理赔争议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因自身审核失误而拒绝后续的合理赔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