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577号平安财富大厦西楼五层
电话:400-053-5618
2025-03-03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在担任某市公安局行政装备财务处处长、交警支队支队长、局党委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颜某、齐某、贺某等人现金人民币536.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赵某利用其担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之便,为Y装饰公司项目经理颜某承建的市交警支队车管办证大厅改造工程、办公楼外墙装饰工程、兴文车管所场地平整工程增加工程量、送审以及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8次在其办公室、交警支队家属院等地非法收受颜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08万元。
2.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赵某利用其担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之便,为K机动车检测公司负责人齐某在申办和经营机动车检测站方面提供帮助,先后8次非法收受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98万元。
3.2007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赵某利用其担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之便,为R数码公司负责人、某电脑经营部负责人贺某在供应办公用品及耗材、承揽零星采购项目,以及贺某与L科技公司股东顾某合作承建的市交警支队信息化建设项目上提供关照,先后13次非法收受贺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44万元。
4.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赵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驾校和企业谋取利益,收受现金共计86.9万元。
被告人赵某在担任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市交警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等方式,从市交警支队套取公款人民币14.978万元,据为己有。
1.2014年至2015年,赵某先后两次授意市交警支队财务科科长郭某套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资金共计3.982万元。
2.2012年至2015年,赵某先后3次通过授意R数码公司负责人贺某,以市交警支队消费办公用品及耗材的名义,虚开消费发票在市交警支队财务上予以报销的方式侵吞5.996万元单位资金。
3.2012年2月,赵某与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何某、市交警支队检测监督大队副大队长陈某在海南自费旅游期间,安排颜某转账5万元用于旅游开支,同时授意陈某将此行的费用在支队报销。回去后,陈某通过虚列食品、白酒和土特产等开支,在市交警支队财务上将赵某等在海南的私人花销在单位报支,并将其中的5万元在赵某办公室交给赵某。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36.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中索贿23.5万元,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利用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等方式非法占有公款7.97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赵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赵某与何某、陈某到海南旅游开支的5万元在交警支队报销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不能排除系公款旅游的行为。故对该笔指控事实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贪污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瀛台律师提醒】
国家对贪污受贿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一旦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上海瀛台律师在此提醒公职人员,要时刻坚守廉洁自律的底线,自觉抵制各种利益诱惑,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