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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遗赠扶养协议照顾老人多年,继承人出现后能要回已支付的赡养费?

2025-03-05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的某一天,桂某在某医院结识了走失的纪某,并将其送回家中。之后,双方交往较好,纪某表示自己没有子女,桂某决定照顾纪某,形成事实上的赡养关系。当时,纪某已将自己房屋过户给邻居,桂某通过诉讼帮纪某将房屋要回,并支付了办理该案的诉讼费1410元、律师费3000元、执行费150元及给付邻居的补偿费6万元。还为纪某办理了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并支付税费、交易费近2万元,该笔款项纪某日后已偿还。事后还陪同纪某就医买药为其支付医疗费、药费有票据的就有5811.8元;为就近照顾纪某在自家附近为其租房支付房租18000元、押金1000元;因纪某不去已租好的房屋居住,先后寻找家政人员三名照顾其日常起居共支付工资1000元;因纪某行动不便,自相识至2013年12月桂某为其缴纳水电费用3000元。

2012年2月22日,纪某立见证遗嘱,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遗赠给桂某。同年10月30日,纪某再立律师见证遗嘱,将该房屋遗赠给桂某。然而,次年12月,桂某得知纪某的女儿将前来探视,意识到纪某可能有继承人,于是与纪某协商,要求纪某在桂某书写的“欠条”上签字,认可欠桂某22万元。

纪某在调查笔录中表示,桂某给邻居的6万元是自愿支付,医药费自己支付,租房未同意也未住,保姆费自己支付,签“欠条”是受桂某欺骗,自己不欠桂某钱。但桂某认为,因纪某自称无子女,自己多年付出精力和财力照顾,现因继承人出现无法获得遗赠房屋,纪某应按约定给付22万元。

没签遗赠扶养协议照顾老人多年,继承人出现后能要回已支付的赡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桂某与纪某相识之初,纪某房产尚未经法院调解确认归己所有,在纪某自称没有子女的情况下,桂某能在精神上抚慰、在生活上照顾、在经济上帮助纪某,确是出于善良和奉献的本意。交往中纪某信赖、依靠、需要桂某,称其为“干女儿”,交由桂某办理身份证件、房屋诉讼等重要事宜,并在房屋产权变更回到自己名下后两次办理见证遗嘱将自己房屋遗赠给桂某,也是纪某对桂某言行肯定的真实意愿。双方在三年多的交往中,已形成事实上的赡养扶助关系。当桂某得知纪某继承人出现,遗嘱极有可能被更改或撤销,于是与纪某协商并自书了“欠条”,纪某虽称受桂某欺骗,但认可自己签写的是欠桂某22万元的欠条。

桂某在不可能得到纪某遗赠房屋的情况下,比照房屋价值,要求纪某返还自己已代为支付和实际付出应得款项22万元似不为过。但桂某实际支付款项总计不超过7.5万元,加之桂某三年多平日照顾纪某日常所需花销,桂某为纪某付出近10万元较为合理。纪某虽年岁已高、行动不便,但思维缜密、逻辑清晰,对与桂某交往的细节陈述准确,详实,对自己签字欠桂某22万元一事予以认可。虽辩称不欠桂某款项,但基于不能保障自己房屋遗赠给桂某的情况下,承诺给付桂某22万元补偿亦属自己的真实意愿,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桂某为纪某共实际支付10万元款项已经纪某在欠条中予以确认,纪某理应予以返还。桂某以侍奉纪某三年多时间为由主张护理费12万元,即使比照某市内护工平均收入也显系过高,虽然纪某在欠条上认可护理费为12万元,但该笔款项并非桂某实际支出,也与桂某实际劳动付出相悖。综合考虑纪某身体状况所需桂某付出劳动及同类市场平均收入状况进行评定,以3万元计算较为合理。现桂某已自愿变更诉请为19万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据公平原则,确认纪某给付桂某13万元为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纪某返还给桂某已支付的案款、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律师见证费、医疗费、雇工费合计10万元;纪某给付桂某陪护费3万元。

没签遗赠扶养协议照顾老人多年,继承人出现后能要回已支付的赡养费?


【瀛台律师提醒】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本案桂某和纪某之间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成立,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纪某两次立见证遗嘱的前提即桂某赡养纪某终老。因纪某前期隐瞒继承人的存在,在继承人出现的情况下致使桂某和纪某双方实际形成的扶养关系无法为继的责任在于纪某。考虑公平原则,纪某应就桂某实际支出费用予以返还,亦应就桂某劳动付出予以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