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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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基本案情】
王某原系某市某村五组村民,1985年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坐落于某村门前0.5亩土地,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王某全家迁入某市,王某将户口性质变为非农业户口,但承包地未被发包方收回。2014年,涉案承包地因建设'某城'被征收,补偿标准为每亩72000元,但村委会未向王某给付土地补偿费。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36000元。
村委会辩称,同意按照每亩72000元的补偿标准,向王某给付承包地0.5亩的土地补偿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收,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
本案中,王某虽将户口性质变更为非农业户口,但其居住地仍为某市即小城镇,其承包的坐落于某村门前0.5亩承包地并未被发包方收回或流转,故王某仍享有0.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且村委会认可王某承包地0.5亩已被征收并同意按照每亩72000元的补偿标准向王某发放补偿费,故对王某要求村委会给付0.5亩承包地土地补偿费3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国家法律对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明确的保护。农民在进城落户后,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相应的补偿费权益。在遇到土地征收时,应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以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