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如何维权?

2025-03-10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日,H建设公司与L售电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L售电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新建220千伏富力1号变电站输变电工程及库房工程项目交由H建设公司施工,工程内容包含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基础、钢结构基础、砌筑抹灰、装饰装修、水电安装等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不含挖土方及未列明工程)。合同暂估价为3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H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任务。2022年8月25日,双方就案涉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审计,确定案涉工程最终审定金额为10228733.77元。L售电公司仅支付了其中400万元工程款,尚有6228733.77元工程款一直未予支付且过程中存在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

H建设公司认为,L售电公司不予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应立即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该公司在L售电公司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如何维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发包方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本案中,H建设公司与L售电公司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H建设公司已履行施工义务并交付使用,L售电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结算审核报告,工程总价款为10228733.77元,L售电公司已支付400万元,尚欠6228733.77元。根据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预留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给承包人。根据H建设公司的陈述,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11月交付使用并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等,但未经竣工验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H建设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及案涉工程转移占有之日均为2019年11月,则根据双方的约定,保修期至2021年11月届满,预留的保修金应予以支付。因此L售电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6228733.77元。

关于H建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法院认为,L售电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日3‰,年化利率高达109%,过分高于H建设公司的实际损失。法院酌定违约金参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工程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关于H建设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H建设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承包人,依法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应以尚欠工程款数额为限。

综上,法院判决L售电公司向H建设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6228733.77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工程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H建设公司在L售电公司尚欠工程款6228733.77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如何维权?

【瀛台律师提醒】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方应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发包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出现纠纷。如果发生纠纷,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第(二)、(三)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