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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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于2017年12月陶某房产中介公司A店店长,从事房产中介服务。因其沉迷于手机网络赌博,并输光积蓄,便从购房客户处骗取购房款等用于赌博。详情如下:2018年1月至4月,杜某假冒卖房户陶某的名义,先后数次骗取购房户郝某及家人购房款共计380000余元。
2018年2月至4月,杜某以需交款到房管局监管账户为由,先后数次骗取购房户严某及家人购房款共计369640元。
2018年3月,杜某冒用卖房户高某的名义,骗取购房户苏某的购房定金50000元。
2018年1月,杜某以帮助减免房屋过户税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20000余元。
2018年3月至4月期间,杜某利用担任某房产中介公司A店店长之便,采用收款不交账的方式,挪用公司向7名购房户收取的中介费共计107640元,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挥霍一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赌博,该行为触犯了《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所实施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诈骗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金额认定,其中向郝某及彭某1、李某1及罗某所收取的中介费已上交中介公司,不应计入诈骗数额。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冒用中介公司的三方合同、收款凭据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0673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杜某身为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收取中介费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中介费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杜某对诈骗罪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对挪用资金罪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挪用资金罪,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杜某向退赔被害人郝某、彭某136709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罗某369640元,退赔被害人苏某5000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120000元;责令被告人杜某退赔被害人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107640元。
【瀛台律师提醒】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购房者要仔细核实中介人员的身份和权限,对于涉及资金支付的事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正规流程进行操作,避免将资金直接交给中介人员个人,以防被骗。如果遭遇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还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