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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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基本案情】
秦某与被继承人姚某在2005年认识并交往,其后在2010年分手,分手时秦某已怀孕,其后生下秦某1。被继承人姚某于2019年1月22日去世。高某系被继承人姚某的妻子,江某系被继承人姚某的母亲,姚某某系被继承人姚某的父亲,其于2020年去世,姚某军系姚某某和江某的儿子,系被继承人姚某的兄长。通过被继承人姚某生前提供的信息,其分别在浙江、广东、上海、澳门等地有财产,初步核实的有中山市S纺织有限公司的股权和中山市某村工业区某路8号的不动产等。
秦某1认为,其作为被继承人姚某的非婚生子,系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秦某1以高某私下处分全部遗产,侵犯其继承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并返还应由其继承的财产份额。
高某辩称,被继承人姚某于2019年1月22日去世,本案纠纷应适用《继承法》。涉案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的份额属于自己所有。涉案遗产已由自己于2020年11月份变卖,实收转让款4500000元,转让金额远远不足以偿还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姚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处分其遗产,则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秦某1、高某分别系被继承人姚某的非婚生子及妻子,均系被继承人姚某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广东省中山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显示江某、姚某某已对涉案遗产放弃继承,故涉案遗产应依法由秦某1及高某继承。
关于高某主张的S纺织公司向银行贷款410万元债务,因该债务系该公司债务,且已偿还,高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转让款用于偿还上述债务,故对该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高某主张其向银行贷款90万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因该笔贷款的用途系购买家具等消费品,且被继承人姚某为保证人,其应对该笔贷款知晓,且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高某从被继承人姚某去世后直至该笔债务结清之日共偿还贷款46930.03元,其中23465.015元的债务应由被继承人姚某承担。
关于高某主张欠付李某澳门币155万元系被继承人姚某生前所欠债务的抗辩,高某提供的借据显示借款人系高某,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能证明该债务系被继承人姚某个人债务,亦不能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对于高某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高某主张沈某、姚某军代被继承人姚某偿还银行400万元的抗辩,因偿还人并非高某,且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法院对于高某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秦某1要求高某返还应由其继承的财产份额1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涉案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归高某所有,另一半属于遗产,姚某某、江某已经放弃继承,故秦某1应继承遗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因涉案房产已由高某变卖,且变卖后的价款450万元全部由高某收取,其中225万元为遗产,高某代被继承人姚某偿还了债务23465.015元,其应从遗产中予以扣除,扣除上述债务后其遗产为2226534.985元,秦某1称高某存在故意隐匿、侵吞遗产的行为,应当少分,但秦某1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法院对于秦某1的该主张不予采纳,即秦某1继承的金额应为1113267.49元,故高某应向秦某1返还应由其继承的遗产金额1113267.49元,因此法院对于秦某1该项诉讼请求中的1113267.49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秦某1要求高某向其支付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因秦某1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故法院对于秦某1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高某向秦某1支付其应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姚某名下的遗产金额1113267.49元。
【瀛台律师提醒】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在法定继承中,与婚生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就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在遗嘱继承方面,若被继承人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非婚生子为继承人或给予其一定的遗产份额,非婚生子可以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不过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非婚生子女符合这个条件,即便遗嘱里没有提到,其也有权获得一定财产份额;在代位继承方面,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非婚生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同样享有代位继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