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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工作人员未登记同住人员信息被罚?法院判了

2025-03-13

【基本案情】

钟某系Y酒店工作人员,2017年12月16日,钟某在该酒店前台值班时,为8505房客汪某办理了入住登记,仅登记了汪某一人的身份信息,而未对同住人员曹某进行登记。同年12月20日,市公安局在对该酒店例行工作检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认为钟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于是对钟某作出行政处罚。

钟某不服处罚决定,遂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处理。2019年1月4日,市公安局再次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钟某仍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钟某认为,市公安局的一系列行为是一种违法乱纪的侵权行为,对钟某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该撤销。本案于2018年8月31日因处罚主要证据不足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并责令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处理。市公安局不但不及时改错还知法犯法弄虚作假做出一系列违法的行为,以同样的事实,同样的理由做出同样的处罚决定。

市公安局辩称,钟某未如实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行为客观真实。在2017年12月16日16时许为住宿人员汪某、曹某等人开房入住8505房间时,仅仅登记旅客汪某的身份信息,没有登记同住人员身份信息,妨碍旅馆业管理,被我局查获,钟某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是客观事实。旅馆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应受处罚。公安机关有权查处未如实登记住宿人员信息的违法行为,传唤调查钟某并无不当。另外,我局重新调查后,复核再次证明汪某和曹某入住时,钟某未询问同住人员,未登记曹某的身份信息,违法行为真实客观。因此,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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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市公安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管理、并进行行政处罚是其工作职责。但是,作为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责、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查明事实。本案中,市公安局以未如实登记住宿人员信息为由对钟某进行行政处罚,但对住宿人汪某是否与其妻曹某同时入住酒店,而钟某未依规定登记这一关键事实,在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只简单地补充了汪某、曹某的询问笔录,且其记录的事实与原来处罚曹某时所作的第一份笔录的内容相差较大,曹某是否是与汪某同时入住该酒店的事实。缺乏客观证据证实,钟某是否实施了违反登记、报告规定行为,市公安局也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其所作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因此,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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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提醒】

本案中,市公安局对钟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适用法律正确,但因在关键事实的认定上证据不足,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这表明,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要求适用法律正确,还要求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行政行为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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