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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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4日,某村L村民组向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请求对77号林权证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更正登记,认为该林地的实际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归L村民组所有。然而,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决定,认为L村民组的申请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更正登记的要求,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L村民组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土资源局认为,L村民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林权证登记有错误。L村民组提供的材料均为复印件,且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国土资源局对L村民组的更正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具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L村民组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土资源局作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具有受理L村民组更正登记申请的法定职权,本案争议焦点为国土资源局是否履行了受理L村民组更正登记申请并对L村民组的申请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但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本案中,国土资源局辩称L村民组提供的材料是复印件,不符合法定形式。而L村民组因权属方面的相关材料的原件由相关国家机关保存,不可能提供原件,故L村民组提供复印件符合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局辩称L村民组的林地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但林权存在争议不能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故国土资源局不受理L村民组的申请明显违法。国土资源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不予受理,但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其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撤销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决定,并限国土资源局在30日内对L村民组的更正登记申请作出决定。
【瀛台律师提醒】
在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时,申请人应尽量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行政机关在处理更正登记申请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
【法条链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