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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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5日19时许,卢某在微信平台以“***老板”用户名注册的公众号中发布“你们被贴罚单,我请你们吃面”等信息,声称凭罚单或手机里的淮安交警罚单信息,就可以到店里兑换面条,赠送数量为36000碗。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宣传大队队长朱某在网上巡查时发现上述信息,随即通过个人手机号码向卢某发送短信,对其劝说告诫,但卢某不予理会,致该帖浏览量达数千次。2018年8月26日,某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卢某行政拘留五日。
卢某诉称,直属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第一,民警用私人手机发送警告短信未亮明警察身份,因此,其没有理会这样的警告也是正常。第二,直属分局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没有向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没有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及其所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直属分局辩称,卢某寻衅滋事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卢某发布信息致浏览量数千次且被转载,到案后仍拒不认错,构成寻衅滋事。本局经履行法定程序,对卢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不慎将适用法律引用错误,及时纠正,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决定再行送达。综上,本局自行撤销案涉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决定且卢某对重新作出的决定已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卢某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直属分局具有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本案中,直属分局发现第一份处罚决定法律适用错误后,于2018年8月26日作出呈请撤销行政处罚报告书并经局领导批示,并未直接向卢某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于是,2019年1月4日向卢某邮寄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在一审诉讼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情形,法院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直属分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而该条规定并非属于寻衅滋事的处罚依据,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确认违法。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直属分局于2018年8月26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适用法律时,应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条款,避免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