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农民烧麦茬引发大火,被罚2000元?法院:撤销处罚

2025-03-21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8日上午8时至9时许,吴某在焚烧自家麦地里收割时遗留的麦茬时,引发大火。后经吴某及20多名村民、派出所干警、消防员等人的努力,在中午时将火扑灭。消防员和民警确认没有问题后离开。两小时后,在吴某最后灭火地点以南方向大约2公里的谢某的松树苗地着火,松树苗被烧毁。某森林公安局(以下简称“森林公安局”)对谢某的火灾进行了调查。认为是2018年2月28日上午火灾的延续,是死灰复燃造成的。森林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吴某燃烧麦茬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吴某不服,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理后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森林公安局的决定。吴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吴某认为,其焚烧麦茬的行为与谢某松树苗地的火灾无直接因果关系。两次火灾在时间和空间上相隔较远,且火灾成因复杂,可能存在多种引燃因素。森林公安局在未进行专业火灾事故认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吴某引发第二次火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

森林公安局辩称,吴某在防火期内焚烧秸秆,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引发了火情。根据现场勘查和相关人员询问,第二次火灾系第一次火灾死灰复燃所致,吴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政府认为,森林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故维持了该决定。

农民烧麦茬引发大火,被罚2000元?法院:撤销处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防火期内,焚烧秸秆引发大火,其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森林公安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吴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该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次火灾事故的调查认定应该由哪个机关部门作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下午发生的火灾致他人樟子松2880株、杨树5格被烧毁,已经造成火灾事故。森林公安局应依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调查,作出事故认定。而森林公安局在没有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火灾认定的情况下,自主判断当天下午发生的火灾是上午火灾的延续,是死灰复燃所造成的,属超越职权。且认定的死灰复燃也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森林公安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予以撤销。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其复议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但在事实认定方面,与森林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一致,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农民烧麦茬引发大火,被罚2000元?法院:撤销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在防火期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避免焚烧秸秆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若因个人行为引发火灾,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另外,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或存在程序违法,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四条: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