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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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县政府决定,对本县区主次干道及其两侧公共场地、街巷等地区的各类违法占道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武某在某开发区经营水果摊,在城管局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时,以武某变相占道经营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扣留了武某的电子秤。在扣押电子秤的执法过程中城管局方没有制作笔录、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并送达武某,也没有相应的会议讨论记录。武某多次索要被扣押的电子秤均遭拒绝。在索要过程中,武某与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发生争吵进而撕扯,在撕扯中武某受伤。事后,武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伤情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2014年1月28日,武某向城管局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同年3月25日城管局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书。2014年7月17日,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城管局扣押武某电子秤的执法行为违法。
城管局辩称,武某存在变相占道经营行为,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整治,扣押电子秤属于正常执法行为,请求驳回武某的诉请。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对武某变相占道经营行为当场进行行政处罚,扣留了武某的电子秤,但未制作笔录、处罚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并送达武某。扣押过程中,城管局方工作人员没有向武某作笔录,也没有制作处罚决定书,也没有会议记录及处罚的具体法律依据、扣押清单,事后,也没有报单位备案,并且扣押电子秤的期限长达两年多,并未作处理。综上,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程序违法,武某诉讼请求成立。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包括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等,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相对人在面对行政执法时,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了解执法依据和理由,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若认为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一)、(六)、(七)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