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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嫌疑成拒退保证金理由?法院:证据不足,退还!

2025-03-28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受邀参加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组织的“某花园项目供电大总包工程”招投标,并于2022年6月23日缴纳保证金10万元。2022年8月17日,置业公司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向电力公司发出该项目已被开发商作废的通知。电力公司多次联系置业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果,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作为置业公司的独资股东,被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置业公司辩称,电力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嫌疑,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地产集团未作答辩。

串标嫌疑成拒退保证金理由?法院:证据不足,退还!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置业公司发布的《某花园项目供电大总包工程招标文件》构成要约,电力公司提交的《某花园项目供电大总包工程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构成承诺,且电力公司已向置业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10万元。置业公司辩称因二者的投标报价中2.1开闭所(1-4#变)的报价均为0,以及第24项报价金额一致以认定电力公司与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故不予退还电力公司预交的投标保证金10万元。结合双方的陈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电力公司就案涉某花园项目供电大总包工程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行为,故置业公司应退还电力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

关于电力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因置业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退还电力公司投标保证金,给电力公司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故法院对电力公司要求置业公司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地产集团无证据证明置业公司财产独立于地产集团自己的财产,故法院对电力公司要求地产集团对置业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因地产集团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决置业公司退还电力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地产集团对置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串标嫌疑成拒退保证金理由?法院:证据不足,退还!

【瀛台律师提醒】

此案提醒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企业,招标人不得随意以“围标”“串标”等理由拒退保证金,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持;同时,投标人应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任何可能被认定为串标的行为。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特别注意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独立性,否则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若招标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退还保证金,投标人有权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建议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保留完整证据,遇到纠纷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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