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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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2日,孙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由孙某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某某某保险,并支付保费66050元。合同签定后,保险公司承诺有15天犹豫期,犹豫期内需将电子保单和纸质保险合同交付给孙某。在犹豫期内,孙某未收到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直至2024年5月28日晚上孙某才收到纸质保险合同,孙某阅读后认为该保险产品不符合自身需求,于5月29日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要求,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无奈下,孙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孙某是否在犹豫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向孙某出具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第四条犹豫期的有关约定:“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的有关约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于保险合同签收日期与保险合同生效日期较大者的次日起15日(具体天数以产品条款为准)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义务,将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某某某保险利益条款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某某某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投保人已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本公司需扣除已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根据上述犹豫期的约定,孙某于2024年5月28日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在2024年6月12日前孙某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孙某于2024年5月29日即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因此,案涉保险合同于2024年5月29日解除,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66050元应退还孙某。
【瀛台律师提醒】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投保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犹豫期、退保条件等重要条款。如果在犹豫期内发现合同内容不符合自身需求,应及时行使退保权利。同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保人提供保单,确保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