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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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30日,湖南煤炭安全监察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某县R煤矿存在超深越界、吊箩子提升、无独立通风口等重大安全隐患,并隐瞒了三起致四人死亡的安全事故。2009年5月7日,湖南煤炭安全监察局责成长沙站进行核查,站长顾某确定由被告人程某带队。程某将举报材料给监察室主任贺某看,贺某将材料泄密给煤矿股东楚某等人。2009年5月25日,程某带队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与贺某打招呼,轻信矿方虚假陈述,未深入核查,导致未能查出瞒报事故及重大安全隐患。2009年5月27日,被告人程某在核查组的碰头会上,不对核查工作做实质分析,草率作出调查结论。在核查过程中,程某还违反工作纪律与矿方人员吃饭、唱歌。程某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查出某县R煤矿隐瞒的三起致'三死一伤'事故,对举报的R煤矿超深越界、吊箩提升、无独立通风口三种重大安全隐患未进行核查。直至2010年1月5日,R煤矿中间井三道暗立井发生因电缆短路引发的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人民币。
2009年5月27日晚,某县R煤矿股东刘某在某酒店程某的房间内,送给被告人程某5万元人民币,程某予以收受。
公诉机关指控,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矿方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
被告人程某辩称,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是将举报材料给贺某看不属于泄密,贺某泄密应该由其承担法律责任,核查R煤矿瞒报事故的核查报告是核查组全体成员形成的集体意见,R煤矿2010年'1.5'特大火灾事故与他2009年查处R煤矿瞒报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关于受贿罪的指控完全是冤假错案,理由是其未收受贿赂,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请求法院判决其无罪。
辩护人认为,程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其将举报材料给贺某看是正常工作行为,不应为贺某的泄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且核查行为与'1.5'事故无刑罚上的因果关系;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稳定证据链,且取得口供的合法性存疑,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湖南省煤炭安全监督局长沙站的指派,于2009年5月带队查处被举报的R煤矿隐瞒三起安全事故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未能查处R煤矿瞒报三起致'三死一伤'的安全事故和超深越界、吊箩子提升、无独立通风口三种重大安全隐患。以致于2010年1月5日,该矿发生了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以惩罚。
但鉴于国务院调查组在认定R煤矿特大火灾事故责任时没有认定程某负有责任,可以认定程某犯玩忽职守罪情节轻微。程某在核查工作期间,收受R煤矿股东刘某经手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程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针对被告人程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解,法院经查明,依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程某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查出瞒报的安全事故和查处重大安全隐患,以致后来该矿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导致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于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程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程某收受刘某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不清,指控受贿的罪名不成立。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能予以认定被告人程某受贿的事实。证人刘某送5万元给被告人程某的证言虽有反复,但主要行贿事实与其他证人梁某、楚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且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刘某、梁某、楚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中,已认定程某受贿5万元的事实,该判决书属生效判决。因此,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十个月零二十一天,即从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
【瀛台律师提醒】
公职人员执行检查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举报线索进行实质性核查,任何工作流程的疏漏(如泄露举报信息、未深入调查隐患)都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若与监管对象发生利益往来(如接受宴请、收受财物)即便未直接谋利,也可能被认定为"权钱交易",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