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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批东建”是否构成非法占地?法院判了

2025-04-02

【基本案情】

福清Y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系1997年3月在福清市依法设立的外资独资企业(香港独资)。后通过福州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取得了福清市某村的一块面积为7173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并与原福清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土地使用合同》,使用期限为50年。随后,Y公司在该地块上建设了办公楼、苗圃、蓄水池等设施,并实际使用多年。

然而,2014年8月8日,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Y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7365平方米土地进行建设,构成非法占地事实,责令其退还土地,没收新建建筑物,并处以罚款。Y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Y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辩称,Y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西批东建”是否构成非法占地?法院判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Y公司通过审批取得的7173平方米土地位于某某线公路西侧,而被处罚的7365平方米土地位于某某线公路东侧。虽然Y公司实际使用了东侧土地,但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未能查明“西批东建”的具体原因,直接认定Y公司非法占地,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综上,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维持上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法院判决撤销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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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提醒】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使用土地时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同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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