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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城管被拘5日?法院:撤销!

2025-04-09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6日晚七时许,某县城管大队工作人员在城区巡查时,发现某文印店门口人行道上有违规停放车辆。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劝离,但车辆未及时离开,在贴单处罚时,车主(蒋某的弟弟)从店内出来,边走边说把车开走,并将罚单撕下,城管执法队员坚持要完成处罚,于是与城管执法队员发生争执。随后,蒋某与丈夫来到现场,继续与城管队员理论。因对城管执法行为不满,蒋某说出过激言论,指责、辱骂城管工作人员。之后车主将车辆驶离现场,而城管执法人员声称要曝光蒋某经营场所,双方争执升级,蒋某又说出“难怪你们前几天会被人咬、素质低”等言语,一名城管队员甚至将手伸到蒋某嘴巴,蒋某回以“我不咬狗”等不当言论。期间,双方先后向公安局报警。

4月17日,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蒋某利用不良言论指责、辱骂城管工作人员,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蒋某诉称,城管大队队员执法时态度强硬、未依法办事,在其弟弟声明要开走车的情况下仍强行处罚。争执过程中,城管队员冲撞自己、抢夺丈夫手机,公安干警出警后还超越职权删除有利视频,认为自己只是言语过激且未动手,平时一直遵纪守法,此次处罚过重,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局辩称,民警出警后在征得蒋某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拍摄并删除其手机内视频,同时保存了城管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执法记录仪内的视频,全面收集了证据。经调查,认定蒋某存在辱骂执法人员的行为,在4月16日受理此案后,4月17日在处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整个执法环节依法进行,认定蒋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法院驳回蒋某的诉请。

辱骂城管被拘5日?法院:撤销!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交警大队授权城管大队对县城违规停车行为进行贴单处罚。法院认为,公安局出警过程中收集了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蒋某在城管队员的争执中,因为对城管大队执法工作不满,心生抱怨,使用了不当的过激的言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蒋某争论过程中使用的不当言论不能简单认定为是针对多名城管队员的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在公安机关介入后,蒋某也停止了不当的言语。在此情况下,公安局可以对蒋某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处以罚款的处罚,本案中对蒋某应该以教育为主,加强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限制人身自由是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该案对蒋某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不利于调处纠纷,缓和矛盾,营造和谐社会,明显不当。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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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提醒】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只是手段,执法的目的是让民众遵纪守法,使得民众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在执法过程中应体现以人为本,以民为本。营造和谐社会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而蒋某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也应该深刻自省,要体谅理解执法人员的工作,不能口无遮拦、出口伤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