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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企业未停产被罚15万?法院判了

2025-04-10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0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察组对菏泽T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生产甲醛,有两条生产线,其中有一条生产线正在生产,菏泽市发布的重污染天气2级响应,T木业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停产措施。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某区分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2019年2月22日生态环境局对T木业公司涉嫌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后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T木业公司进行了送达。经集体讨论后,生态环境局于同年3月5日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T木业公司罚款15万元。该决定于3月6日向T木业公司送达。

T木业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公司已采取关停一条生产线的减排措施,且从未在检查中有虚假行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生态环境局辩称,T木业公司制定的一厂一策中规定“在重污染天气2级应急响应措施为停产”;但在检查时,T木业公司仅要求加强管理,限制出货量,拒不执行政府政令,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我局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重污染天气企业未停产被罚15万?法院判了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生态环境局作为辖区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本案T木业公司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停产的违法行为,并不构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中‘弄虚作假’的违法情形。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T木业公司罚款15万元的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重污染天气企业未停产被罚15万?法院判了

【瀛台律师提醒】

此案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积极配合政府的环保措施,避免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