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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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基本案情】
2006年1月,临清市R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R地产公司”)与济南F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F公司总承包施工某住宅小区A2#商住楼工程,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主体结构保修期为50年。工程于2008年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22年8月,该商住楼三层顶盖局部塌落,二层顶盖也出现锈蚀、裂缝等问题,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R地产公司认为F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应承担修复费用及租金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修复费用961万余元及租金损失219万余元。
F公司辩称,R地产公司在使用该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期间,发生了三层屋盖底部塌落,造成塌落的原因可能是设计原因,也可能是施工过程中材料不合格、建设工程施工不当、或者使用不当等原因,本案R地产公司诉请该公司承担因塌落修复费用及使用损失,首先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塌落现象是由该公司施工不当造成的,而纵观R地产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没有对此履行举证义务,因此,R地产公司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以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R地产公司与F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合法有效,F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经鉴定,可以认定涉案楼房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定出现质量问题(三层楼顶盖底部局部塌落,出现锈蚀等)原因,既有施工原因,也有设计、使用的原因,对造成涉案楼房质量问题,R地产公司与F公司均负有责任,法院酌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关于对R地产公司要求涉案楼房的加固修复费用(含拆除费用),法院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涉案楼房的《修复方案》及工程预(结)算书,虽双方均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但均未提交充分证据,对该《修复方案》及工程预(结)算书,法院予以确认。法院确定涉案工程加固修复费用为8618090.26元,由F公司承担4309045.13元(8618090.26元×50%)。
关于R地产公司要求因涉案楼房质量问题造成的租金损失。因涉案楼房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确实影响了R地产公司的租赁使用,对R地产公司要求F公司赔偿相应的租金损失,法院予以支持。结合R地产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及证人证言,酌定F公司赔偿R地产公司2022年8月至2023年年底的租金损失804995元,并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后120日按每日2068.48元赔偿租金损失。F公司应承担鉴定费393500元[787000元×50%]。
综上,法院判决F公司需赔偿R地产公司楼房加固修复费4309045.13元,及2022年8月至2023年底的租金损失804995元。同时,F公司需按每日2068.48元赔偿R地产公司租金损失,并支付鉴定费393500元。
【瀛台律师提醒】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施工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避免因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若房屋塌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者可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