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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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4
【案件回放】
2020年11月,沈某在其自行设立的微信群中发布出售二手车的相关消息,其从网络中下载车辆的照片进行“P图”处理,谎称车辆为其自己所有,因闲置遂以低价出售。后当地居民薛某看上其中一款小轿车,添加了沈某的联系方式后与沈某协商购车事宜,后双方约定薛某以伍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辆,预付一万六千元后按揭支付直至付完款项。然而在约定的交车日期到来后,沈某也并未按照约定轿车,后薛某方知被骗,遂报警处理。经查明,沈某以此方式诈骗薛某预付车款款项共计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法院遂依法判决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沈某从网络盗图,假称他人的车辆为自己所有,之后在微信群聊中发布低价出售的信息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此后,被害人薛某与沈某商议购车事宜,薛某表示以伍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辆,预付一万六千元后按揭支付直至付完款项。然而在薛某支付预付款项后,沈某却将薛某拉黑,后将诈骗所得挥霍完毕,故沈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若计划购买二手车,应当在正规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平台进行交易,确认交易对方以及车辆的具体信息,以免上当受骗!